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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水务字〔2006〕110号
各区市县水利(林水)局、财政局、河道费征收部门:
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和辽宁省水利厅联合下发的《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辽地税发[2006]19 号)的精神,结合我市河道费征收工作的实际,现对我市河道费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:
一、关于征费时间
我市河道费征费时间仍按辽政[2001]329号批复执行,维持各自现行征收时间不变。
二、关于大型商品流通行业的计费依据
1、对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(含1000万元,下同)以上,进销差价率在5%一l0%(不含5%,含10%)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,按销售额的0.5‰计征河道费。
2、对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,商品进销差价率在5%(含5%)以下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,按照进销差价的2‰计征河道费。
三、关于纳费地点
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河道费交费地点除另有规定外,应与现行流转税的纳税地点一致。
1、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外埠取得收入,而未在劳务发生地缴纳河道费的,应向该企业机构所在地征收部门补缴。
2、在我省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外省企业,在我市境内取得的收入,不对其征收河道费。
3、纳费人按现行流转税规定需在异地(指纳费人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、区)交纳流转税的,其计费依据为在异地交纳流转税的计税依据,纳费时间与交纳流转税的时间一致。对于汇总报表的企业,在异地交纳的河道费,纳费人可凭交费收据在当年交纳河道费时予以扣除。
四、关于河道费减免审批问题
(一)减免费政策
1、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特困企业:
(1)由于国家政策原因造成企业亏损,纳费有困难;
(2)企业无力支付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;
(3)企业停产6个月(含6个月)以上。
2、因不可抗力而缴纳河道费有困难的纳费人,经审批机关批准,可给予减征或免征。此款所称因不可抗力而缴纳河道费有困难的,是指纳费人因遭受了严重的水、火、地震等自然灾害,并经保险赔偿后仍无力交纳。
3、纳费人享受现行流转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收入,免征河道费。
(二)减免费审批程序
按大政办发[1996]92号文件及《大连市贯彻﹤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﹥实施细则》的规定执行。
五、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征期开始起执行。
大连市水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
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
主题词:河道 修建维护费 通知
大连市水务局办公室
2006年6月1日印发
(共印200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