直接从河流、天然沼泡和地下
(含地热、矿泉水)取水行政许可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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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 请
取水单位或个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,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,提交第三者的承诺书。
受 理
1、审批窗口对形式要件初审后,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;
2、对资料不齐全的申请人,除当场可以更正的外,应当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
3、如不予受理,应说明不予受理理由,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。
审 查
1、由局水资源管理处审查申请材料,必要时到现场勘查;具有审批权限的,提出审查意见;不具有审批权限的,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水利厅
2、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,要告知利害关系人,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;
3、依申请或依职权举行听证;
4、承办人和处领导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。
决 定
1、审查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,形成审批文件,由水资源管理处发放《取水许可证》并加盖市水务局取水许可专用章;
2、如不予许可应作出书面决定,说明理由,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。总的办结时限: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
存 档 取水许可申请相关材料存档,并输入取水许可管理软件。
监 管
本级机关监管,并抄送水政监察支队和许可事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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