取用城市地下水行政许可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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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
请
取水单位或个人提交书面申请,上报下一季度用水计划
受
理
1、审批窗口对形式要件初审后,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;
2、对资料不齐全的申请人,除当场可以更正的外,应当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
3、如不予受理,应说明不予受理理由,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。
审
查
1、由局水资源管理处审查申请材料,必要时到现场勘查,根据全市地下水资源状况和取水许可批准的年度取水总量,提出审查意见;
2、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,要告知利害关系人,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;
3、依申请或依职权举行听证;
4、承办人和处领导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。
决
定
1、审查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,形成审批文件,由水资源管理处下达用水计划;
2、对已批准开采计划的取水井安装取水计量设施;
3、如不予许可应作出书面决定,说明理由,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。总的办结时限: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
存
档
建立取用城市地下水档案。
监
管
本级机关监管,并抄送水政监察支队协助监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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